网站首页
关于我们
行业新闻
工程案例
行业资讯
法律知识
人力资源
联系我们

保洁阿姨打扫卫生时坠楼,雇主、家政公司谁该负责?

日期:2021-02-16 人气:1428

两年前的一天,衢州的朱阿姨接到柯城某家政服务部(以下简称“家政公司”)通知,到衢州市区一客户家中打扫卫生。结果朱阿姨在客户家中踩在防盗窗上擦玻璃时,防盗窗突然松脱,她不幸从4楼坠落致伤,经鉴定为伤残九级。

事后,朱阿姨将家政公司和被服务客户一并告上法庭。

柯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做出一审判决,要求被告家政公司赔偿朱阿姨各项损失共计8.6万余元。6月15日,该案判决生效。目前,被告已主动履行赔偿款完毕。

她受雇打扫卫生时不幸坠楼

2016年9月3日,朱阿姨接到家政公司打来电话,称衢州市区迎和小区的客户富某家中需要家政服务。于是,朱阿姨和另一位家政服务员按要求来到富某家中打扫卫生。由于富某并不懂家政服务具体是如何开展的,因此当时并没有多管朱阿姨等人。

期间,在富某未做要求的情况下,朱阿姨脚踩在富某家窗户外的防盗窗上,开始擦窗户玻璃。

保洁阿姨打扫卫生时坠楼,雇主、家政公司谁该负责?

(网络配图)

但万万没想到,富某家的防盗窗并不牢固。朱阿姨踩上去后,防盗窗突然松脱,她直接从4楼坠落。

所幸的是,坠落过程中,朱阿姨先是摔到一楼上方,附近群众看见后赶紧拿来棉被,接住了再次落下的朱阿姨。

随后,受伤的朱阿姨被送到医院治疗。经两家第三方鉴定中心两次鉴定,朱阿姨的伤情为多发肋骨骨折、胸骨柄骨折,构成九级残疾。事后,朱阿姨将家政公司和富某一并告上法庭。

在朱阿姨向法院提出的诉讼中,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营养费、交通费、鉴定费、残疾赔偿金、精神损失费等损失。

2018年5月21日,柯城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。

法院最终判决家政公司赔偿8.6万余元

庭审过程中,原被告三方各执一词激烈辩论。

朱阿姨认为,她是受家政公司指派到富某家中从事家政服务工作,家政公司作为雇主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。而富某作为承揽人,对原告的损害负有过错,亦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而富某认为,她只与家政公司之间存在承揽法律关系,对原告的损害并不存在过错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而且防盗窗只是为了防盗,并不是用于站人擦玻璃,原告未经专业培训站上防盗窗擦玻璃,自身存在重大过错,应由自身承担责任。

家政公司则认为,其只是作为中介为原告与富某提供民间服务,原告并不是公司员工,不存在雇佣关系。原告是为富某提供家政劳务,而富某家中防盗窗未安装牢固也是事故发生原因;原告自身不注意安全防范,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大过错,应承担相应责任。

柯城法院在审理后认为,家政公司是个体工商户,其经营范围为家政服务,为客户提供家政服务并赚取服务费是其经营的主要方式,居间服务不属其经营范围;富某与该家政公司通过电话沟通,双方达成了家政服务合同法律关系;原告是受家政公司指派以该家政公司名义到富某家中进行家政服务,因此原告与该家政公司之间系劳务关系。

法院同时认为,擦窗户玻璃既可爬上窗户擦,也可站在室内用专门工具擦。家政服务员一般不会选择爬窗户,因为有专门工具。本案中,原告爬上窗户脚踩在防盗窗上擦玻璃,并不是按照富某的指示要求,而是原告的自主选择,富某不存在指示过失。

而原告从事家政服务多年,理应知晓以攀爬窗户方式擦璃玻具有高度危险性。事发时,原告未采取安全方式并最终导致事故发生,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。

因此,柯城法院于2018年5月31日依法做出一审判决,判决家政公司赔偿朱阿姨各项损失总计23.7万余元中的35%,同时承担赔偿朱阿姨精神损失费3500元的责任,合计8.6万余元。朱阿姨的其他诉请,法院予以驳回。

来源:浙江之声记者赵峥琳、通讯员 龚诚良、罗德鑫 报道

▌来源:网络综合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
▌版权说明:转载请标注来源 / 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


1
0
相关内容
首页 电话 社区 留言 我的